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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MCO GIS收益增長基金

PIMCO的收益增長基金以均衡的股債配置,旨在於任何市況下,均能實現穩定的收益和資本增值潛力。
披露

所有投資均附帶風險,或會損失價值。投資者在作出投資決定前,應諮詢其投資專家。過往表現並非未來業績的保證或可靠指標。表現按資產淨值對資產淨值基準以計值貨幣呈示,已扣除費用及其他開支,並假設股息再投資(如適用)。並非以美元/港元計值的投資回報會受匯率波動影響。表現數據以上述貨幣計算,當中包括持續費用,但不包括投資者可能須支付的認購費和贖回費。

就香港投資者而言,請另行參閱用作補充並構成基金章程一部份的國家/地區補充文件,並應連同及配合基金章程的內容一併閱覽。

風險

投資於債券市場須承受若干風險,包括市場、利率、發行人、信貸、通脹及流動性風險。大部份債券及債券策略的價值均受利率變動影響。存續期較長的債券及債券策略的敏感度和波動性一般高於存續期較短的債券及債券策略;當利率上升時,債券的價格普遍下跌,而低息環境令有關風險增加。債券交易對手的投資額度減少,可能導致市場流動性下降,以及價格加劇波動。債券投資在贖回時的價值可能高於或低於原本成本。投資於以外幣計價及/或在海外註冊的證券可能因匯率波動而涉及較大風險,亦可能涉及經濟和政治風險。若投資於新興市場,有關風險可能更高。匯率可能在短期內大幅波動及令投資組合的回報下跌。高孳息及評級較低的證券涉及的風險高於評級較高的證券。投資於前者的投資組合可能較並不投資於前者的投資組合承受較高的信貸及流動性風險。主權證券普遍由發行的政府擔保,美國政府機構及機關的債券獲得不同支持,但普遍並非由美國政府的信譽擔保;投資於這類證券的投資組合不獲保證,其價值將會波動。按揭及資產抵押證券可能對利率變動表現敏感,或須承受提早還款風險。儘管有關證券一般獲政府、政府機構或私人擔保人提供支持,但並不保證擔保人將履行其責任。進行沽空可能損失比實際投資成本更多的資金,以及沽空第三方可能無法履行其合約條款,從而導致投資組合損失的風險。衍生工具可能涉及若干費用及風險,例如流動性、利率、市場、信貸和管理風險,以及無法在最有利的情況下平倉的風險。投資於衍生工具所損失的金額可能高於投資金額。

多元化投資不確保沒有損失。

PIMCO基金:

PIMCO基金:環球投資者系列(英文名稱為PIMCO Funds:Global Investors Series plc)是一家於1997年12月10日註冊成立的可變資本開放式投資公司,旗下基金之間負債獨立處理,並在愛爾蘭根據2011年歐洲共同體(可轉讓證券集體投資計劃)規例(法定文書編號352/2011,經修訂)獲中央銀行認可為可轉讓證券集體投資計劃。 | PIMCO基金:環球投資者系列已委任品浩投資管理(亞洲)有限公司作為香港代表。投資者在投資前應仔細考慮基金的投資目標、風險、費用及開支。這些及其他資料均列載於本基金的基金章程,閣下可於www.pimco.com/hk/zh或透過聯絡香港代表、閣下的基金分銷商及/或財務顧問獲取基金章程。準投資者在決定是否認購或購買任何基金的股份前,應細閱本基金的香港基金章程。投資者在作出投資承諾前亦可能有意尋求理財顧問的建議。若閣下選擇不尋求建議,則應考慮投資是否適合閣下。各基金通常提供不同的股份類別,其費用及開支(可能影響表現)各異,並且訂明不同的最低投資額規定及有權享用不同的服務。

上述有關股份類別資料僅供說明用途,並不應視為投資建議、招攬或推薦任何基金或基金特定股份類別。各基金通常提供不同的股份類別,其費用及開支(可能影響表現)各異,並且訂明不同的最低投資額規定及有權享用不同的服務。除非基金章程另有註明,否則本網站所提述的基金並非針對某特定基準指數或指數而管理,而本網站內有關特定基準指數或指數的任何提述僅作風險或表現比較之用。準投資者在決定是否認購或購買任何基金的股份前,應閱覽香港基金章程,或向財務顧問尋求意見,以了解基金各股份類別的特點。

基準指數 — 除基金章程所提述者外,本基金的主動型管理並無使用本資料的基準指數或指數,特別是用作表現比較。若基金章程提述某項基準指數,其可用作基金主動型管理的一部份,包括但不限於存續期量度、作為基金致力超越其表現的基準指數、表現比較用途及/或相對風險值(VaR)量度。本資料所提述,而基金章程及相關重要投資者資訊文件並無提述的任何指數或基準指數僅供說明或參考用途(例如提供一般財務資料或市場狀況),並非作表現比較之用。請與您的品浩代表聯絡,以了解進一步詳情。基金採取主動型管理,參考彭博美國綜合指數;於基金章程作進一步概述。

相關性 — 如「基準指數」部份所述,若基金章程提述,基準指數可用作本基金主動型管理的一部份。在此情況下,本基金持有的部份證券可能是基準指數的組成部份,而且權重可能與基準指數相似,因此本基金可能會不時與任何該等基準指數的表現呈高度相關性。然而,基準指數並非用作定義本基金的投資組合構成,而且本基金亦可全部投資於非基準指數成份證券。投資者應注意,本基金可能會不時與一項或多項基金章程並無提述的金融指數之表現呈高度相關性。這種相關性可能屬於偶然,或可能因為任何該等金融指數對本基金所投資的資產類別、市場領域或地理位置具有代表性,或使用與管理本基金近似的投資方法。

投資限制 — 根據可轉讓證券集體投資計劃(UCITS)規例及在不抵觸基金章程所列的任何投資限制下,基金可把最多100%的淨資產投資於由下列任何實體發行或擔保的不同可轉讓證券及貨幣市場工具:經合組織國家政府(惟有關證券須具投資級別)、新加坡政府、歐洲投資銀行、歐洲復興開發銀行、國際金融公司、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歐洲原子能共同體、亞洲開發銀行、歐洲央行、歐洲委員會、歐洲鐵路運輸融資公司、非洲開發銀行、國際復興開發銀行(世界銀行)、美洲開發銀行、歐洲聯盟、美國聯邦國民抵押貸款協會(房利美)、美國聯邦住宅貸款抵押公司(房地美)、美國政府國民抵押貸款協會(吉利美)、學生貸款市場推廣協會(沙利美)、聯邦住宅貸款銀行、聯邦農業信貸銀行、田納西河谷管理局、Straight-A Funding LLC、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巴西政府(惟該等證券須具投資級別)、印度政府(惟該等證券須具投資級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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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件及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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